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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1 條

  1. 1.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2. 2.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3. 3.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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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1條,該條對於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的強化、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的職責,以及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的配合和提供相關能量資料等事項做出了規定。此外,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則由國防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制定。至於該條的相關範例和最新資料,目前資料不足,無法提供詳細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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