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1條,該條對於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的強化、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的職責,以及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的配合和提供相關能量資料等事項做出了規定。此外,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則由國防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制定。至於該條的相關範例和最新資料,目前資料不足,無法提供詳細解答。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在資訊戰趨勢下,作戰靠指揮,指揮靠通信,爰於第一項明定對相關通信業者實施調查並完成軍、公、民相互通聯之準備,俾一旦進入動員實施階段,除支援應急作戰指揮、管制、通信外,並兼顧行政體系之有效運作,以掌握全面。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有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規劃戰時應變作為之用。 三、第三項授權由國防部、交通部會銜訂定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以利動員之準備與演習。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管轄權責調整,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之訂定權責,修正為由國防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一、在資訊戰趨勢下,作戰靠指揮,指揮靠通信,爰於第一項明定對相關通信業者實施調查並完成軍、公、民相互通聯之準備,俾一旦進入動員實施階段,除支援應急作戰指揮、管制、通信外,並兼顧行政體系之有效運作,以掌握全面。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有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規劃戰時應變作為之用。 三、第三項授權由國防部、交通部會銜訂定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以利動員之準備與演習。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管轄權責調整,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之訂定權責,修正為由國防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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