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2條,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該完成相關配合計畫,包括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的狀況和醫事人員的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工作,並完成臨時醫療機構的開設和疏散計畫。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也應該配合辦理。 根據這條法規,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該協助進行前述的調查工作,並提供相關的動員能量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衛生署的相關資料,在面對傳染病爆發的緊急情況下,衛生主管機關需要了解各醫療機構的設施狀況,例如病床數量、隔離病房的設置情況,以及人力資源的分布情況,包括醫護人員的數量和專長。這些資料將有助於衛生主管機關制定有效的緊急醫療救護計劃,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配置適當的醫療資源。 同樣地,公、民營醫療機構還應提供相關的動員能量資料,例如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床位數量、急診室的處理能力等等。這些資料對於制定應對緊急情況的動員計劃至關重要。 總結來說,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2條要求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及公、民營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以確保能夠迅速且有效地應對緊急醫療救護的需求。相關資料的收集和準備將有助於確保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協調,以保護公眾的生命和健康。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完成臨時醫療機構之開設及疏散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衛生動員準備應與緊急醫療體系相結合,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以因應戰爭狀況;並調查、掌握醫療資源,俾利遂行大量戰傷救援之需。 二、第二項明定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有配合調查及提供醫療能量資料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規劃戰時應變作為之用。
一、第一項明定衛生動員準備應與緊急醫療體系相結合,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以因應戰爭狀況;並調查、掌握醫療資源,俾利遂行大量戰傷救援之需。 二、第二項明定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有配合調查及提供醫療能量資料之義務,俾供業管機關規劃戰時應變作為之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