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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完成臨時醫療機構之開設及疏散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2. 前項調查,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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