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3 條
- 1.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 2.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 3.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3條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這意味著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與公、民營醫院應該合作,確保在戰爭或災害情況下有足夠的重要外傷用藥品和醫材的儲備。具體關於儲備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的辦法,則由衛生福利部和國防部共同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