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3條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這意味著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與公、民營醫院應該合作,確保在戰爭或災害情況下有足夠的重要外傷用藥品和醫材的儲備。具體關於儲備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的辦法,則由衛生福利部和國防部共同制定。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重要外傷用重要藥品醫材儲備,可支援緊急災害救援,供戰傷及災民使用。 二、第二項明定各公、民營醫院有配合儲備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之義務,以利緊急緊療之大量需求。 三、第三項明定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重要外傷用重要藥品醫材儲備,可支援緊急災害救援,供戰傷及災民使用。 二、第二項明定各公、民營醫院有配合儲備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之義務,以利緊急緊療之大量需求。 三、第三項明定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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