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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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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2. 2.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3. 3.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3條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這意味著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與公、民營醫院應該合作,確保在戰爭或災害情況下有足夠的重要外傷用藥品和醫材的儲備。具體關於儲備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的辦法,則由衛生福利部和國防部共同制定。

立法沿革 2

(0901025 制定)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重要外傷用重要藥品醫材儲備,可支援緊急災害救援,供戰傷及災民使用。   二、第二項明定各公、民營醫院有配合儲備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之義務,以利緊急緊療之大量需求。   三、第三項明定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1080531 修正)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重要外傷用重要藥品醫材儲備,可支援緊急災害救援,供戰傷及災民使用。   二、第二項明定各公、民營醫院有配合儲備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之義務,以利緊急緊療之大量需求。   三、第三項明定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1080531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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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3 條規定:「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