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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3 條

  1. 1.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2. 2.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3. 3.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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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3條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這意味著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與公、民營醫院應該合作,確保在戰爭或災害情況下有足夠的重要外傷用藥品和醫材的儲備。具體關於儲備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的辦法,則由衛生福利部和國防部共同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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