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6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權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演習,以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的現況。如果這些演習需要實際參與人員,則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與國防部和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以獲得支援和配合。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公共和私營產業參與演習。 2. 受指定的公共和私營產業應該配合參與演習。 3. 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該配合實施第一項的演習。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6條的規定,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權規定進行演習,並且需要公共和私營產業的配合。這是為了評估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的情況。而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有責任配合實施這些演習。例如,當全民防衛動員體系進行演習時,動員準備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的公共和私營產業參與,以確保演習的順利進行。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得模擬實況,實施必要之演習,以驗證動員準備之潛能,俾針對缺失改進,滿足動員實施階段之需要。 二、第二項明定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有配合參加演習之義務,以供演習機關模擬作業程序、驗證動員計畫之可行性、掌握動員速度,搜尋盲點,俾利針對缺失改進。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配合動員演習之義務。
一、第一項明定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得模擬實況,實施必要之演習,以驗證動員準備之潛能,俾針對缺失改進,滿足動員實施階段之需要。 二、第二項明定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有配合參加演習之義務,以供演習機關模擬作業程序、驗證動員計畫之可行性、掌握動員速度,搜尋盲點,俾利針對缺失改進。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配合動員演習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