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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2.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3.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4.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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