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5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為了在動員實施階段能夠快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需要實施後備部隊的編組、訓練和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2. 就軍事動員的需求而言,行政動員準備的各個機關應全力支援,並且配合參加相關的演習。 3. 第一項中提到的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以及相關權益事項的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義。 4. 本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佈日起生效,對於參加上述後備軍人輔導組織的訓練和服務而導致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的人,適用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軍事動員準備方案計畫主管機關,應依據「精簡常備,廣儲後備」之國軍建軍政策,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達成「及時動員,及時作戰」之目標。 二、第二項明定國防部與行政動員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之互動關係。 三、第三項授權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鑑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僅限中央各相關部會,而支援軍事動員之機關亦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分類計畫主管文字。 二、為強化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功能,並周延後備軍人輔導幹部保險、福利品購買、後備軍士官晉任、國軍醫療院所醫療優惠等權益,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範圍,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實務作業情況及需求。 三、鑑於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協助推動動員事項等相關幹部之保障,相較於同為動員人力之民防、災防、消防人員,明顯不足,爰增訂第四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軍事動員準備方案計畫主管機關,應依據「精簡常備,廣儲後備」之國軍建軍政策,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達成「及時動員,及時作戰」之目標。 二、第二項明定國防部與行政動員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之互動關係。 三、第三項授權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鑑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僅限中央各相關部會,而支援軍事動員之機關亦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分類計畫主管文字。 二、為強化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功能,並周延後備軍人輔導幹部保險、福利品購買、後備軍士官晉任、國軍醫療院所醫療優惠等權益,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範圍,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實務作業情況及需求。 三、鑑於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協助推動動員事項等相關幹部之保障,相較於同為動員人力之民防、災防、消防人員,明顯不足,爰增訂第四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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