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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3.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4.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6.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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