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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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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2.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3. 3.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4. 4.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5.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6. 6.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6 條是關於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的給付規定。根據該法第 36 條的各項款,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根據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 2020-11-19)第 36 條第 1 項,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的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該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如下: - 傷病者:受傷病的人需要送往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支付。 - 身心障礙者:根據身心障礙等級的不同,給付一次身心障礙給付,具體給付金額如下: -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 中度身心障礙者:給付十八個基數。 - 輕度身心障礙者:給付八個基數。 - 死亡者:給付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 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根據前項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3. 根據該法第 36 條第 3 項,在計算給付金額時,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4. 根據該法第 36 條第 4 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準則以及相關規定需要遵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5. 根據該法第 36 條第 5 項,如果根據第 1 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的金額低於第 2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的金額,應該補足其差額。 6. 根據該法第 36 條第 6 項,第 2 項所需費用以及前項需要補足的差額,應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核發。 上述解釋是根據現行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進行的,該法修正日期為2020年11月19日。

立法沿革 2

(0901025 制定)

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機關核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相關規定予以 各項給付,以維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因參加演習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其所受之損害。   三、本條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1030520 修正)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核發。

立法理由一、增列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傷、亡撫卹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原條文第四項文字。   三、配合第一項增列動員實施階段民力徵用機關為費用負責機關,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六項規定。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名詞
(09010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相關規定予以 各項給付,以維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因參加演習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其所受之損害。   三、本條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1030520 修正)

一、增列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傷、亡撫卹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原條文第四項文字。   三、配合第一項增列動員實施階段民力徵用機關為費用負責機關,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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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6 條規定:「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