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5條的規定,當民力被徵用參加演習時,主辦演習機關可以依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給予代金。同時,參加演習的人員在演習期間,他們的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該給予公假。 參考資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5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案)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4C08B9DCC66477F5&s=AD8A1DEB56E14854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受徵用人員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給予公假,以維權益。
一、第一項明定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受徵用人員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給予公假,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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