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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2.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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