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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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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2. 2.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5條的規定,當民力被徵用參加演習時,主辦演習機關可以依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給予代金。同時,參加演習的人員在演習期間,他們的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該給予公假。 參考資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5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案)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4C08B9DCC66477F5&s=AD8A1DEB56E14854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受徵用人員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給予公假,以維權益。

  • 代金名詞
(09010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受徵用人員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給予公假,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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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5 條規定:「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