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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3.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4.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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