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