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4條,該條款講述了徵用民力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項,徵用民力的動員演習機關應於徵用報到日的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第2項則規定,受徵用的民力應按時向指定地點報到。而根據第3項,以下人員不得被徵用: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而使其事業無法維持的人;二、因被徵用而家屬生活難以維持的人;三、健康狀態不適合參加演習的人。最後,根據第4項,有關徵用民力的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制定。 例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同心號動員令」,當動員演習機關需要徵用民力時,他們會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士報到。這確保了徵用程序的正式通知,並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另外,實施辦法則由國防部和相關機關共同決定,以確保徵用民力的具體細節和程序符合相關法規。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人力之徵用應於十日前預知當事人,以維權益。受徵用之人力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之義務,俾利演習狀況之推演與驗證。 二、第二項明定受徵用之民力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之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不得徵用之民力。 四、第四項授權訂定有關演習民力徵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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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人力之徵用應於十日前預知當事人,以維權益。受徵用之人力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之義務,俾利演習狀況之推演與驗證。 二、第二項明定受徵用之民力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之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不得徵用之民力。 四、第四項授權訂定有關演習民力徵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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