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
-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