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2條,該條分為兩項,需要進行逐條釋義。 第一項規定:當財物徵用的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立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的財物按照徵用時的交付地點返還給原本的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該法條進行徵用的財物是一座建築物,當相關的防衛演習結束後,主辦演習機關應該解除徵用並將該建築物還給原本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二項規定:徵用財物時的操作人員應當一併解除徵用。 舉例來說,如果在進行徵用時,有指派特定的人員負責操作被徵用的財物,那麼當徵用結束時,這些操作人員應當一併解除徵用。 以上釋義是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2條的內容進行解讀。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返還,以保障所有人或管理人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返還,以保障所有人或管理人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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