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 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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