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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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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1條,徵購或徵用財物時的計價或補償應根據市場價格和使用情況,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相關行業公會進行評估。這意味著在進行徵購或徵用時,需要參考市場價格和物品的使用情況來決定支付的補償金額。例如,如果需要徵購土地,補償金額將根據該土地的市場價值以及其在之後的使用情況下的價值而定。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立法理由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之估價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25 制定)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之估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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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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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1 條規定:「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