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1條,徵購或徵用財物時的計價或補償應根據市場價格和使用情況,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相關行業公會進行評估。這意味著在進行徵購或徵用時,需要參考市場價格和物品的使用情況來決定支付的補償金額。例如,如果需要徵購土地,補償金額將根據該土地的市場價值以及其在之後的使用情況下的價值而定。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立法理由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之估價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之估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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