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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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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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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同一年度內,各主辦演習機關分別或重複向同一所有人或管理人徵購、徵用財物者,應經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但
專利
品、獨家代理商品或演習地區別無選擇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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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及權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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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動員準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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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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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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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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