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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0 條

  1. 1.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所有人或管理人。
  2. 2.在同一年度內,各主辦演習機關分別或重複向同一所有人或管理人徵購、徵用財物者,應經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但專利品、獨家代理商品或演習地區別無選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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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0條,主辦演習機關在進行徵購及徵用財物時,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相應的財物。演習單位在接收財物後,應立即填發受領證明,並在證明中記載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和評定價格等相關資訊。如果是徵用財物,還應詳細說明徵用的期限,并將該證明交給所有人或管理人。 此外,同一年度內,如果各主辦演習機關需要多次徵購、徵用同一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財物,就必須取得他們的同意。但是,如果涉及專利產品、獨家代理商品,或者在演習地區內無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檢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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