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9 條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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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9條的規定,以下財物不得被徵購或徵用: 1. 經外交部認定具有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擁有的財物。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的財物。 3. 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的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4. 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財物。 5.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的財物。 關於第4款中提到的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財物,根據最新資料,這些財物可能包括食物、飲料、藥品、衣物、住所等供人民基本需求的物品。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政府不得徵用人民的食物供應,以確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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