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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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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9條的規定,以下財物不得被徵購或徵用: 1. 經外交部認定具有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擁有的財物。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的財物。 3. 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的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4. 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財物。 5.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的財物。 關於第4款中提到的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財物,根據最新資料,這些財物可能包括食物、飲料、藥品、衣物、住所等供人民基本需求的物品。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政府不得徵用人民的食物供應,以確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立法理由列明演習時不得徵購、徵用之財物。另第三款所稱之療養院係指弱勢團體之收療機構,如養老院、育幼院、托兒所、身心障礙機構及精神病院、傳染病等之收療機構。

  • 豁免權名詞
(0901025 制定)

列明演習時不得徵購、徵用之財物。另第三款所稱之療養院係指弱勢團體之收療機構,如養老院、育幼院、托兒所、身心障礙機構及精神病院、傳染病等之收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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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9 條規定:「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