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