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8 條
- 1.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 2.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始得實施。
- 3.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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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主辦演習機關在演習實際需要時,可以徵購、徵用人民的財物和相關人員,並且應該提供相應的補償。這意味著當演習需要民間財物參演時,可以通過合同方式進行徵購,如果徵用財物或人員,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2. 第二項規定了主辦演習機關在實施徵購、徵用之前,應將相關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才可以實施。這意味著主辦演習機關需要經過行政院動員會的核准後,才能進行徵購、徵用的程序。 3. 第三項規定了被徵購、徵用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該提供適當質量的財物,並且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這意味著被徵購、徵用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財物,並按時到指定位置報到。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8條規定,當主辦演習機關需要徵用現有的建築物作為演習場地時,可以通過合同方式進行徵用。機關需要將徵用計畫報到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築物,並按時報到。 註:本回答僅供參考,具體解釋和適用條文的解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的解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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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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