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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2.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准後,始得實施。
  3. 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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