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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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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
  2. 2.前項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
  3. 3.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7條的規定,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了維持和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可以在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的演習區域,進行演習和訓練。這些演習區域需要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并通報相關機關。此外,中央各機關、直轄市以及縣(市)政府應該配合參加這些演習活動。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47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   前項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   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平時得於國家主權所及範圍內,依演習需求,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   二、第二項明定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俾維安全。   三、現代戰爭係國與國間整體國力之對抗,故第三項明定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俾能結合所管轄資源,發揮總體戰力。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平時得於國家主權所及範圍內,依演習需求,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   二、第二項明定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俾維安全。   三、現代戰爭係國與國間整體國力之對抗,故第三項明定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俾能結合所管轄資源,發揮總體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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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7 條規定:「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