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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27 條

  1. 1.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
  2. 2.前項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
  3. 3.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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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7條的規定,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了維持和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可以在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的演習區域,進行演習和訓練。這些演習區域需要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并通報相關機關。此外,中央各機關、直轄市以及縣(市)政府應該配合參加這些演習活動。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4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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