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遺族請領撫卹金的順序如下: 1. 第一順序:配偶及子女。 2. 第二順序:父母。 3. 第三順序:祖父母。 4. 第四順序:孫子女。 5. 第五順序:兄弟姊妹。 如果同一順序有多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果有人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則由其餘同一順序的遺族請領。如果同一順序沒有人請領,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請領。如果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的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了遺囑並指定了請領撫卹金的遺族順序,則按照遺囑的指定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9月23日)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參加演習人員死亡時,其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一、有關遺族請領撫卹金,係定於現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為臻明確,爰將第一項序文之「前條第二項」修正為「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現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或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惟本條第三項僅規定參加演習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之規定,爰為臻周全,修正本項,增列參加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亦得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以保障其權益。
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明定參加演習人員死亡時,其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
一、有關遺族請領撫卹金,係定於現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為臻明確,爰將第一項序文之「前條第二項」修正為「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現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或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惟本條第三項僅規定參加演習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者,從其遺囑之規定,爰為臻周全,修正本項,增列參加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亦得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之順序,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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