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 條
動員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二、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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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條規定了動員的任務,包括兩個階段:動員準備階段和動員實施階段。在動員準備階段,需要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方面的戰力綜合準備,以儲備戰時總體戰力,同時也要根據災害防救法的規定,提供對災害防救的支援。在動員實施階段,需要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和應對緊急危難事件,同時也要維護公務機關的緊急應變和國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在戰時和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地動員和利用全民力量來應對各種威脅和危險。在動員準備階段,政府需要完成各方面的戰力準備工作,以提高國家的整體戰力,同時也要根據災害防救法的要求,提供災害防救的支援。在動員實施階段,政府需要統合利用全民力量,來支援軍事作戰和應對緊急危難事件,同時也要維護公務機關的應變能力和國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參考資料: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107年3月2日修正) 原文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2 2. 災害防救法 (民國86年6月7日修正) 原文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7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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