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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 條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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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規定,動員準備事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根據此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施政計畫時,需要考慮動員準備事項,並將其納入計畫,以確保全民防衛的準備工作得以進行。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 中華民國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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