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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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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規定,動員準備事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根據此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施政計畫時,需要考慮動員準備事項,並將其納入計畫,以確保全民防衛的準備工作得以進行。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 中華民國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立法理由動員準備推動之原則為「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在政府公共政策與施政建設中,應兼顧動員準備作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25 制定)

動員準備推動之原則為「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在政府公共政策與施政建設中,應兼顧動員準備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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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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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規定:「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