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 條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規定,動員準備事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根據此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施政計畫時,需要考慮動員準備事項,並將其納入計畫,以確保全民防衛的準備工作得以進行。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 中華民國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