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 條規定,動員準備事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根據此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施政計畫時,需要考慮動員準備事項,並將其納入計畫,以確保全民防衛的準備工作得以進行。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 中華民國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立法理由動員準備推動之原則為「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在政府公共政策與施政建設中,應兼顧動員準備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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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準備推動之原則為「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在政府公共政策與施政建設中,應兼顧動員準備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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