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5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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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5條的規定,動員準備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和軍事動員準備。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負責執行,而軍事動員準備則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則配合進行。 根據法律資料,這些執行機關的責任和職掌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行政動員準備的執行機關包括中央各機關和地方政府,他們負責組織和協調相關行政動員工作。軍事動員準備的執行機關則是國防部,他們負責組織和協調相關軍事動員工作,並且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得到中央各機關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明確規定了這些機關的分工和協作方式。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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