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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