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6 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動員準備執行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規範緊急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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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6條,動員計畫分為四個部分: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和動員準備執行計畫。 動員準備綱領是根據國防戰略目標和國軍的整體戰略規劃,統籌策劃全國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科技等動員能力,以平時支援災害防救和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同時兼顧民生需求。 動員準備方案則針對各種動員情形,結合各機關的施政計劃,根據動員準備綱領的規劃,確定每年的主要需求項目,進行統籌分配,並制定各分類計畫應遵守的規範事項。 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根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在實施過程中的範圍和預期的配合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的需要。 動員準備執行計畫是根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規範緊急危難情況下的資源調度和應急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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