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9條,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的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根據該法條,當進行演習時需要徵購或徵用財物時,相關的辦法和程序由國防部與相關機關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舉例來說,當國防部籌劃一項全民防衛演習,需要徵用民間的車輛和物資時,根據第39條的規定,國防部會與相關機關訂定相關的辦法和程序,例如徵用申請的流程、賠償標準等。這些辦法和程序經過行政院核定後,才能正式實施。
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有關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本條明定有關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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