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優秀表現的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在推動動員準備事務方面,可以被給予獎勵和慰勞。 2. 獎勵和慰勞的辦法由國防部制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本身以及國防部相關的命令、指引或規範文件。例如,國防部可能會制定獎勵和慰勞的具體措施、標準和程序。例如,他們可以規定優秀表現的機關應該如何提出申請,獲得特定的獎勵或慰勞項目,以及如何評估和確認他們的優秀表現。
各機關對於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獎勵。
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及慰勞。 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激勵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績優人員士氣,現行雖訂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辦理獎勵,惟其著重於績優人員之獎勵及表揚,對於其他多數綜辦、協辦及實際參與全民防衛動員(民安)演習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獎勵或慰勞,顯有不足,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另鑒於推動動員準備及其有關事務繁雜,需各機關(構)、團體、個人之通力合作及地方政府之協助,為鼓舞士氣,爰參酌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授權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訂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增訂第二項,授權由國防部訂定第一項獎勵及慰勞之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獎勵。
一、為激勵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績優人員士氣,現行雖訂有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辦理獎勵,惟其著重於績優人員之獎勵及表揚,對於其他多數綜辦、協辦及實際參與全民防衛動員(民安)演習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獎勵或慰勞,顯有不足,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另鑒於推動動員準備及其有關事務繁雜,需各機關(構)、團體、個人之通力合作及地方政府之協助,為鼓舞士氣,爰參酌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授權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訂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增訂第二項,授權由國防部訂定第一項獎勵及慰勞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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