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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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