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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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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1條,任何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罰鍰。這些規定牽涉到國家防衛的動員準備,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對國家的安全造成威脅。 例如,如果有人未經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該條規定涉及到居民應配合國家防衛行動的義務,如不合法拒絕參加動員行動,或未能按時報到參與相關訓練,便觸犯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1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可以被處以罰鍰。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請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與資料以進一步支持這個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0901025 制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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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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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1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