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1條,任何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罰鍰。這些規定牽涉到國家防衛的動員準備,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對國家的安全造成威脅。 例如,如果有人未經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該條規定涉及到居民應配合國家防衛行動的義務,如不合法拒絕參加動員行動,或未能按時報到參與相關訓練,便觸犯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1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可以被處以罰鍰。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請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與資料以進一步支持這個解釋。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