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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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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並且經限期辦理但屆期仍未辦理的,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根據情況可以按次處罰。 這個條文主要在規定對於違反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條款的罰則。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能夠找到與這個條文有關的具體範例來解釋。但是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2條的詳細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0901025 制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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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2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