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並且經限期辦理但屆期仍未辦理的,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根據情況可以按次處罰。 這個條文主要在規定對於違反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條款的罰則。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能夠找到與這個條文有關的具體範例來解釋。但是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2條的詳細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有關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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