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3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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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3條,如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表示若有人沒有合理理由違反了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就需要支付指定的罰金。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如下: 任何有違反動員命令之行為,行動或言論,妨礙或有可能妨礙戰爭動員、防衛施行或其他必要之防衛行動者,無論為公務員或民間人士,除適用刑事法例處罰外,並由國防部處罰。 這表示如果有人出於言行或行動上的妨礙,影響或有可能影響戰爭動員、防衛施行或其他必要的防衛行動,無論他們是否是公務員還是民間人士,都會受到刑事法律的懲罰,同時也可能由國防部處以相應的懲處。 參考資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4條第2項 (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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