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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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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3條,如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表示若有人沒有合理理由違反了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就需要支付指定的罰金。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如下: 任何有違反動員命令之行為,行動或言論,妨礙或有可能妨礙戰爭動員、防衛施行或其他必要之防衛行動者,無論為公務員或民間人士,除適用刑事法例處罰外,並由國防部處罰。 這表示如果有人出於言行或行動上的妨礙,影響或有可能影響戰爭動員、防衛施行或其他必要的防衛行動,無論他們是否是公務員還是民間人士,都會受到刑事法律的懲罰,同時也可能由國防部處以相應的懲處。 參考資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4條第2項 (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0901025 制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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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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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3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