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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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4條,當根據該法所處的罰鍰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時,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將其移送強制執行。根據此法,罰鍰應該按照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具體的規定可能可以在強制執行法的第52條找到,該條規定了在查封時應該酌留債務人及其親屬的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和金錢。如有不同情況或具體的案例,強制執行法的執行檢察官可以依據個案的情況進行判斷和裁量。另外,矯正署也有關於在監實施強制執行時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的額度和標準的建議,該建議可在矯正署的相關文件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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