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5條的規定: 1.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需要按照預算程序辦理。這意味著推動動員準備業務的各機關需要按照預算程序,編列相應的經費來支持這些業務的進行。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和演習時,所需的經費將由負責編列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主管機關提供。這表示在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的調查和演習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以向負責編列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主管機關申請相應的經費支援。 我們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本身作為對該法條的參考資料。該法條確定了在推動動員準備業務和執行調查、演習時所需的經費編列程序。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
立法理由一、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預算,由相關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地方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經費應由中央相關業管之部會補助。蓋依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國防與國防軍事為中央事項,動員為國防事務之一環,既經本法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則為中央委辦事項,地方政府固有執行之義務,惟依法應由中央提供委辦經費。
一、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預算,由相關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地方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經費應由中央相關業管之部會補助。蓋依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國防與國防軍事為中央事項,動員為國防事務之一環,既經本法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則為中央委辦事項,地方政府固有執行之義務,惟依法應由中央提供委辦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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