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5 條
- 1.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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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5條的規定: 1.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需要按照預算程序辦理。這意味著推動動員準備業務的各機關需要按照預算程序,編列相應的經費來支持這些業務的進行。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和演習時,所需的經費將由負責編列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主管機關提供。這表示在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的調查和演習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以向負責編列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的主管機關申請相應的經費支援。 我們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本身作為對該法條的參考資料。該法條確定了在推動動員準備業務和執行調查、演習時所需的經費編列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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