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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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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6 條,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這表示執行動員準備業務的人員必須保護相關的國家機密或他人的營業秘密,並且有責任保密。這是為了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其他企業的商業利益而設立的法規。舉例來說,一位動員準備業務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可能會接觸到關於國家安全或企業機密的重要訊息或文件,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對這些訊息或文件保密,並不能洩漏給未經授權的人士。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制定)

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執行本法業務之公務員或受託執行本法業務之非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機密或他人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至違反此一義務,自得依刑法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之。

  • 持有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0901025 制定)

本條規定執行本法業務之公務員或受託執行本法業務之非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機密或他人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至違反此一義務,自得依刑法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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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6 條規定:「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