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6 條,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這表示執行動員準備業務的人員必須保護相關的國家機密或他人的營業秘密,並且有責任保密。這是為了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其他企業的商業利益而設立的法規。舉例來說,一位動員準備業務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可能會接觸到關於國家安全或企業機密的重要訊息或文件,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對這些訊息或文件保密,並不能洩漏給未經授權的人士。
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執行本法業務之公務員或受託執行本法業務之非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機密或他人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至違反此一義務,自得依刑法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之。
本條規定執行本法業務之公務員或受託執行本法業務之非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機密或他人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至違反此一義務,自得依刑法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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