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46 條
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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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6 條,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這表示執行動員準備業務的人員必須保護相關的國家機密或他人的營業秘密,並且有責任保密。這是為了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其他企業的商業利益而設立的法規。舉例來說,一位動員準備業務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可能會接觸到關於國家安全或企業機密的重要訊息或文件,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對這些訊息或文件保密,並不能洩漏給未經授權的人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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