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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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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軍事總機、通資節點至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之中繼線及軍事總機、通資節點直接接用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長途電路之聯絡線,由雙方選定適當地點佈設銜接,並各自維護線路。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至聯合長途臺之中繼線,由國防部協調有關機關(構)負責佈設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該問題中所提到的「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0 條」是關於戰時中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的相關法規。 根據這個法條,戰備各階段的軍事機關和公民營機關之間的通信聯繫線路的佈設和維護由雙方共同負責。具體來說,軍事機關和公民營機關(如交換機或集線機)之間的中繼線和通訊線路需要在適當的地點進行銜接,並由雙方各自負責維護。同時,公民營機關(如交換機或集線機)與聯合長途台之間的中繼線則由國防部協調有關機關負責佈設和維護。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戰備狀態下,軍事機關和公民營機關之間的通信能夠順暢地進行,並同時提供一個清晰的責任分擔機制,以確保通信線路的正常運營和維護。 此外,根據該問題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資料,無法提供與此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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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戰備各階段軍事總機、通資節點至各公、民營機關(構)交換機或集線機之中繼線及軍事總機、通資節點直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