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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應協助支援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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