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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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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應協助支援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2條,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應預先進行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以保護其重要通信設施。此外,各地區的警察、民防等機關也應協助支援維護轄區內的重要通信設施。 根據附件10中的「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第1項規定禁止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進出特重保密處所或其他受法規限制的禁止區域。第12項則要求赴營區洽公之來賓、訪客應要求將所携帶的通信資訊器材存放在指定的地點(櫃)集中保管,並在離開營區時返還。這顯示了國軍對通信設備的管理措施。 根據附件11中的「陸軍航空601旅開放『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第4項規定智慧型手機僅在單位所屬的生活區開放使用,其他區域禁止攜帶和使用。會客室被劃定為開放場所,但進入營區的人員在會客室內使用智慧型手機時,必須將手機放置在指定的存放櫃中進行管制,不得攜帶進入營區。此外,禁止在營區內攝影、錄影、拍照與軍事相關圖片或違反內部管理或軍紀要求的行為。 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了解到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於通信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有相關的裁判書和判決書,並且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對於公民和軍事機構的通信設施以及其相關管理措施有明確的規定。我無法找到與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2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基於該法規涉及軍事安全性問題,相關資料並不公開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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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