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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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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機關(構)之重要通信設施,遭致重大損壞時,得向地區之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協同搶修。但應急戰備階段或災害支援之管制期間,須接受地區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之作業管制,依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順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3條,當公、民營機關(構)的重要通信設施遭到重大損壞時,可以向地區的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共同進行修復。但在應急戰備階段或進行災害支援期間,這些通信設施必須接受地區管制單位和管制分區單位的操作管制,並依據軍事需求,協調修復的優先順序。 其中,作業管制是指在指揮和控制下進行特定活動的程序。在應急戰備階段或災害支援期間,進行通信設施的修復必須受到地區管制單位和管制分區單位的指揮和控制,以確保修復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2015年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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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民營機關(構)之重要通信設施,遭致重大損壞時,得向地區之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協同搶修。但應急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