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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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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戰備階段,管制規定如下: 一、負有管制任務之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得依軍事需要,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中心,並實施通信動員整備戰備檢查。 二、管制單位對本地區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設施,應局部(全面)管制與運用。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並兼顧全面動員業務之通信及重要政務之通信,對普通民用之通信,得在無礙軍事通信原則下傳遞之。 三、擔任戰術之任務部隊,需使用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設施時,得逕向當地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協調撥用。 四、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設施,發生故障時,其業務上必要之通信與重要政務及民防之通信,得洽請當地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在無礙軍事通信原則下,由軍用通信電路疏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應急戰備階段的通信管制規定如下: 1. 負有管制任務的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有權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中心,並進行通信動員整備檢查。 2. 管制單位對於本地區的公、民營機關或組織的通信設施應進行局部或全面的管制和運用。主要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同時兼顧全面動員業務和重要政務的通信。對於普通民用的通信設施,在不妨礙軍事通信的原則下可以進行傳遞。 3. 承擔戰術任務的部隊,在需要使用公、民營機關或組織的通信設施時,可以直接與當地的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協調調配使用。 4. 在公、民營機關或組織的通信設施出現故障時,如果涉及到業務上必要的通信、重要政務或民防的通信,可以請求當地的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在不妨礙軍事通信的原則下,進行軍用通信電路的疏通。 參考資料:2015年5月1日修正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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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應急戰備階段,管制規定如下: 一、負有管制任務之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得依軍事需要,成立通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