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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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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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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
災害防救法
規定之災害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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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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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戰備各階段管制規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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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支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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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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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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