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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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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7條,當災害發生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可以進行相互支援。 舉例來說,當某地區遭受地震或颱風等災害,導致公民營通信設施無法正常運作或受到嚴重損壞時,其他相鄰地區的公民營機關或軍事機關的通信設施可以提供支援,以確保通信的連結和順暢通訊的進行。這樣可以協助受影響地區恢復通訊功能,加強防災和災後救援的能力。

  • 災害防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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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發生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