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7條,當災害發生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可以進行相互支援。 舉例來說,當某地區遭受地震或颱風等災害,導致公民營通信設施無法正常運作或受到嚴重損壞時,其他相鄰地區的公民營機關或軍事機關的通信設施可以提供支援,以確保通信的連結和順暢通訊的進行。這樣可以協助受影響地區恢復通訊功能,加強防災和災後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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