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應管制運用,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作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