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應管制運用,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作戰。
根據上述資料,我無法提供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2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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