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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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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細部作業實施規定,由管制執行單位擬訂,報請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細部作業實施規定需要由管制執行單位擬訂並報請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案。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民營通信設施的運用符合軍事管制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細部作業實施規定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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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規定:「本辦法細部作業實施規定,由管制執行單位擬訂,報請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