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細部作業實施規定,由管制執行單位擬訂,報請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細部作業實施規定需要由管制執行單位擬訂並報請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案。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民營通信設施的運用符合軍事管制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細部作業實施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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