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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急戰備階段實施通信設施管制後,軍事機關(部隊)因作戰需要,附掛軍用通信纜線,得權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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