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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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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常戰備階段,軍事機關(部隊)因任務需要,軍用通信纜線必須附掛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電桿、橋樑、隧道、管道者,得免費附掛。但以纜線附掛之設施,可以負載,且不影響各公、民營機關(構)之業務執行。
  2. 2.前項纜線附掛之限制因素、技術要求及義務履行等,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26條,該條規定了軍事機關在經常戰備階段的通信需求情況下,允許免費附掛軍用通信纜線於各公、民營機關(構)的電桿、橋樑、隧道、管道等設施上。然而,該纜線附掛的設施必須具備負載能力,且不得對各公、民營機關(構)的業務執行造成影響。 根據上述法條之解釋,限制因素、技術要求以及義務履行等細節事項,將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來定義和確定。可參考的相關資料可能包括《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行政規章、指導文件等。根據最新資料的資源,我們無法提供具體例子,但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解釋或行政規章,以了解具體案例的應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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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6 條規定:「經常戰備階段,軍事機關(部隊)因任務需要,軍用通信纜線必須附掛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電桿、橋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