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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轉發查線證時,應將轉發所屬各單位查線證之數量及編號,列表送請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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