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如下: 1. 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派遣之查線人員,查修通信線路時,必須佩帶查線證,以供查驗。 根據這條法規,派遣查線人員在進行通信線路的查修作業時,必須攜帶查線證,以便進行查驗。查線證的核發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並需向國防部備案。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公民營通信業者接到了軍事機關的委託,派遣技術人員前往查修軍方的通信線路。根據這條法規,該技術人員在執行查修作業時,必須攜帶由資電作戰指揮部核發的查線證,以供軍方進行查驗。 2. 前項之通信線路,指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所佈設架空、地下通信之有線、無線設備及其附屬器材。 根據這條法規,通信線路指的是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所佈設的架空和地下通信設備,包括有線和無線設備,以及相關的附屬器材。 舉例來說,軍方和公民營機關都可能佈設有線和無線的通信設備,例如電纜、電纜支架、天線、無線基地台等。根據這條法規,進行查線作業的人員需要注意這些通信設備及其相關器材。 3. 第一項之查線證,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核發,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根據這條法規,查線證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和核發,並需要向國防部備案。 舉例來說,當一位技術人員需要進行通信線路的查修作業時,他需要向資電作戰指揮部申請查線證。一旦查線證核發完畢,該人員即可攜帶該證件進行查修作業。同時,資電作戰指揮部需要將核發的查線證備案報告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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