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23條,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災害支援期間的通信設施使用作出規範。根據第1項,公、民營機關(構)在災害支援期間如果需要使用軍用一般電路,則需要向管制執行單位申請,而如果需要使用軍用長途電路,則需要向資電作戰指揮部申請。這些申請是由相應的軍事機關負責辦理。 根據第2項,災害支援期間,如果軍事機關(部隊)需要使用公、民營機關(構)的通信電路,則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辦理相應的使用手續。 根據這些規定,災害支援期間的通信設施使用需要得到相應的申請和協調,以確保通信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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