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災害支援期間,公、民營機關(構)申請使用軍用一般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辦理,申請使用軍用長途電路,由資電作戰指揮部辦理。
  2.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申請使用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