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成災害支援之目的,各地區海巡、警訊、鐵路、公路之總機及公、民營機關(構)之鏈路節點,得依需要與國防部之軍用總機、鏈路節點,設置連絡線及備援徑路,其佈設之原則如下: 一、警訊、鐵路、公路之總機與公、民營機關(構)之交換機、集線機及軍事機關(部隊)之連絡線,運用聯合長途臺既設之中繼線轉接或視需要,自行佈設至對方。 二、海巡總機視需要,得協調資電作戰指揮部各地區之通信中心總機,設置中繼線及連絡線。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22條,該條規定了為達成災害支援之目的,各地區海巡、警訊、鐵路、公路之數據機構及公、民營機關(構)之鏈路節點,可以根據需要與國防部之軍用鏈路節點設置連絡線及備援徑路。佈設的原則如下: 1. 警訊、鐵路、公路之數據機構及公、民營機關(構)之交換器、集線器及軍事機關(部隊)之連絡線,可以使用聯合長途通信系統既設之中繼線轉接或自行佈設至對方。 2. 海巡總機可以根據需要,與資訊作戰指揮部各地區之通信中心總機協調,設置中繼線及連絡線。 簡言之,根據該條規定,各地區的海巡、警訊、鐵路、公路數據機構及公、民營機關(構)可以與國防部之軍用鏈路節點進行通信設置,以便在災害支援時能夠提供相應的協助。根據需要可以佈設連絡線及備援徑路,並且可以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來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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