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各項通信設施,不收取費用,並以使用救災應變及通信復原之工作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支援之時間,由雙方協議定之。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1 條,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間可以互相支援通信設施,並且不收取費用。然而,這項支援只限於使用救災應變和通信恢復的工作,不得用於商業用途。支援的時間由雙方協議來確定。 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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