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0 條,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公、民營機關(構)之間可以互相支援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的地點和數量,需要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再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協議。這意味著在災害期間,軍方可以向公、民營機構借用長途電路作為通訊支援,但具體的地點和數量需經過核定和協議。參考資料為「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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