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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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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0 條,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公、民營機關(構)之間可以互相支援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的地點和數量,需要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再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協議。這意味著在災害期間,軍方可以向公、民營機構借用長途電路作為通訊支援,但具體的地點和數量需經過核定和協議。參考資料為「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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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