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 一、國軍通信資訊系統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二、各公、民營機關(構)及所屬之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9條的規定,在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可以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通信設施和資源。這意味著軍事機關可以使用國軍通信資訊系統的設施和資源,同時也可以使用各公、民營機關(構)所屬的通信設施和資源。 例如,在災害支援期間,如果軍事機關需要擴大通信能力,他們可以向各公、民營機關(構)尋求通信設施的支援。這可能包括使用它們的無線電系統、衛星通信系統或其他通信設備,以確保在災害期間有效的通信能力。同樣地,如果各公、民營機關(構)在災害期間需要增加通信能力,他們也可以向軍事機關尋求支援,以使用軍事機關的通信設施和資源。 儘管詳細的範圍和程序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協調,但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軍事機關和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間在災害支援期間可以相互支援通信設施和資源,以確保有效的通信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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