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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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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 一、國軍通信資訊系統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二、各公、民營機關(構)及所屬之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19條的規定,在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可以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通信設施和資源。這意味著軍事機關可以使用國軍通信資訊系統的設施和資源,同時也可以使用各公、民營機關(構)所屬的通信設施和資源。 例如,在災害支援期間,如果軍事機關需要擴大通信能力,他們可以向各公、民營機關(構)尋求通信設施的支援。這可能包括使用它們的無線電系統、衛星通信系統或其他通信設備,以確保在災害期間有效的通信能力。同樣地,如果各公、民營機關(構)在災害期間需要增加通信能力,他們也可以向軍事機關尋求支援,以使用軍事機關的通信設施和資源。 儘管詳細的範圍和程序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協調,但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軍事機關和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間在災害支援期間可以相互支援通信設施和資源,以確保有效的通信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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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 一、國軍通信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