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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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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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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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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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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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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戰備各階段管制規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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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支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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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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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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