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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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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
  2. 2.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戰備各階段的公民營機關通信設施的支援軍事通信運用的管制、協調和督導責任由國防部負責,並可以根據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來協調各公民營機關的執行管制工作。而這些管制執行單位則由國防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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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