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戰備各階段的公民營機關通信設施的支援軍事通信運用的管制、協調和督導責任由國防部負責,並可以根據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來協調各公民營機關的執行管制工作。而這些管制執行單位則由國防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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