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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2. 前項管制區及管制分區之劃分,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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