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根據以上規定,在戰備各階段中,公、民營機關通信設施需要支援軍事通信,並且根據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的區域劃分進行管制。每個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負責該管制區的管制工作,並且可以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的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管制分區的單位。 舉例來說,在台灣地區,根據陸海空軍的組織劃分,可能會將台灣地區劃分為北部、中部、南部三個作戰區。在這些作戰區中,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將負責該區域的管制工作,並且可以劃分不同的管制分區,指定相應的軍事機關(部隊)擔任該分區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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