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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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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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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前項管制區及管制分區之劃分,如附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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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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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戰備各階段管制規定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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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支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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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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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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