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應依據轄區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業務特性及通信設施能量,規劃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支援軍事運用之原則,以順利支援作戰。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應根據轄區內公、民營機關(構)的通信業務特性和通信設施能量,來規劃戰備各階段對於公、民營機關(構)支援軍事運用的原則,以確保作戰的順利進行。 依據「軍事管制法國民黨1998年4月全國黨團聯席會議第4648次聯席會議通過」,軍事管制乃為達成國家安全之目標,確保國家戰時運作之必要,以及保障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運作。根據該法第38條第1項规定,有关戰備的各種事務應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軍事機關負責調度。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則是在這一背景下制定。 此外,在國內,公民營通信業務由中華郵政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等機構負責。依據「郵務法」與「電信法」,該等機構負責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以及相關的通信設施。在緊急情況或戰時,這些設施能夠提供支援和保障各種軍事運用所需的通信能力。根據「中華民國國防事務法」第47條,國防部負責規劃和執行國家的國防事務,確保國家安全。 因此,「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要求各管制單位和管制分區單位根據轄區內公、民營機關(構)的通信業務特性和通信設施能量,來進行戰備規劃,確保在各個階段,公、民營機關(構)能夠提供順利的通信支援,以支持軍事運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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