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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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軍用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之種類,區分為定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定翼機機場)及旋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旋翼機機場)。
- 2.本辦法稱鴿舍者,指機場一定距離範圍內,於本法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設之鴿舍。
- 3.前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依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定翼機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旋翼機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一點四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
- 4.前項旋翼機機場若變更為定翼機機場使用或旋翼機機場擴建可供定翼飛機備降場或戰備使用時,其範圍依定翼機機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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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第2條的規定如下: 1. 本辦法將機場區分為定翼飛機機場和旋翼飛機機場。 2. 本辦法所指的鴿舍是指在本法施行修正公布前已經設置在機場一定距離範圍內的鴿舍。 3. 一定距離範圍的劃定依據是根據國防部與相關單位商討後公告的定翼飛機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以五公里半徑圓向外延伸左右各三十五度的連線範圍。對於旋翼飛機機場,範圍則是以跑道中心點為中心,以一點四公里半徑圓向外延伸左右各三十五度的連線範圍。 4. 如果旋翼飛機機場轉變為定翼機機場使用,或者旋翼機機場擴建以供定翼飛機作緊急降落或戰備使用,其範圍將按照定翼飛機機場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國防部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修正公布日期:91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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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