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要塞堡壘地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1.12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辦法所稱軍用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之種類,區分為定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定翼機機場)及旋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旋翼機機場)。
- 本辦法稱鴿舍者,指機場一定距離範圍內,於本法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設之鴿舍。
- 前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依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定翼機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旋翼機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一點四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
- 前項旋翼機機場若變更為定翼機機場使用或旋翼機機場擴建可供定翼飛機備降場或戰備使用時,其範圍依定翼機機場規定辦理。
各機場之鴿舍拆遷補償基準(以下簡稱補償基準),由國防部會商建築師公會定之。
-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發給補償費。
-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加發一成之補償費。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強制拆除。
本辦法拆遷鴿舍所需之補償費及作業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補償費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1.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