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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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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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機場軍事機關將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不予進行補償。如果在這個日期之後仍然未拆遷,機場軍事機關將與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進行強制拆除。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院判決書,如果養鴿戶未在申請拆遷期限內申請或未按通知拆遷日期進行拆遷,根據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第7條的規定,機場軍事機關可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並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的日期。如果在該日期之後仍未拆遷,機場軍事機關可以與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進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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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